首页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