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因审核、监管不力,致使项目单位套(骗)取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