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足额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未归还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