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用当期项目财政资金抵顶到期应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抵顶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