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滞留财政资金,其中超过资金拨付时限不足半年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超过资金拨付时限半年以上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50%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