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未设置在财政部门的,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比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