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 相关版本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12月)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