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