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