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