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