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