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