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