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