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修改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二、
将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
三、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四、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五、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六、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