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三、

三、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