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