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出纳;

稽核;

资本、基金核算;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总账;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其他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