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四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