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