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