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