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支持和推进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进一步规范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是指在综合运输网络特定节点上,以仓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多式联运、中转换装等货运服务功能为主体的物流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交通运输部利用车购税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的投资补助。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安排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 第二章 投资补助范围 第五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须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属性,由独立项目法人单位开发建设,为众多物流企业和社会公众(组织)提供综合性、现代化的物流服务,能实现大批… 第六条 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与物流活动直接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三章 审核程序和资金安排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应制定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原则、目标、支持重点、投资政策等主要内容,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合法开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投资补助申请。 第九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详见附件1):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审核重点包括: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技术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咨询。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申报时确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功能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跟踪检查,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财审发〔2015〕203号)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应适时对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政策、建设方案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投资补助政策、建设方案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六条 使用投资补助资金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众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获得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保密事项的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对投资补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重点抽查,对因故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交通运输部商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约定相应…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1年5月1日为止。 附件:1.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要求 2.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3. 对项目物流服务功能的承诺 4. 申报项目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