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证明材料:
实行审批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备案意见;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满足项目申报最低用地规模的土地权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许可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相关规划的确认函;
项目法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详见附件2);
项目法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对项目主体功能10年内保持不变的承诺函(详见附件3);
项目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