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 第三章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核程序和资金安排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应制定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原则、目标、支持重点、投资政策等主要内容,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合法开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投资补助申请。 第九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详见附件1):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审核重点包括: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技术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咨询。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