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审核重点包括:

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及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详见附件4);

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文件是否一致、齐备、有效;

项目建设进度是否达到50%的要求(详见附件4)。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报告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交通运输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