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详见附件1):

项目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项目类型和主要功能、建设方案、建设工期和进度、投资估算和筹资方案、预期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

物流信息系统以及基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物流园区信息系统互联应用的实施方案;

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