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 第六章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1年5月1日为止。 附件:1.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要求 2.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3. 对项目物流服务功能的承诺 4. 申报项目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