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擅自对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建设内容或标准进行重大调整,导致项目不再满足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的(详见附件4)。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擅自对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建设内容或标准进行重大调整,导致项目不再满足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的(详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