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 第五章 公众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公众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对投资补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重点抽查,对因故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交通运输部商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约定相应扣减或收回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