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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公众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获得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保密事项的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对投资补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重点抽查,对因故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交通运输部商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约定相应…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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