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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申报时确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功能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跟踪检查,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财审发〔2015〕203号)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应适时对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政策、建设方案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投资补助政策、建设方案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六条 使用投资补助资金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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