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申报时确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功能进行建设。

项目法人单位应保证投资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并定期、如实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运营基本情况。

如项目建设内容和运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