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须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属性,由独立项目法人单位开发建设,为众多物流企业和社会公众(组织)提供综合性、现代化的物流服务,能实现大批量货物转换和不同运输形式的有效衔接。
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应符合国家、区域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综合交通运输和物流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并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应符合国家、区域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综合交通运输和物流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并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