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区、市)确定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建设目标任务后,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 第三条 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切块下达后,各省(区、市)应在规定时限内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四条 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事中事后监管,实行项目储备、信用承诺、进展报告、绩效评价等制度,完善管理程序,督促各省(区、市)及时解决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中央预算… 第五条 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各省(区、市)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支持范围如下: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确定各省(区、市)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规模: 第八条 各省(区、市)应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 第三章 年度投资需求申报 第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的有关要求,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项目单位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在申…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失信…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确定本地区专项年度投资规模和年度投资需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年度投资需求应符合本省(区、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下达投资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分解到具体项目,逐一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在分解时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进一步加大向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 第十五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调整: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本专项实行定期调度制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与支付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对投资计划分解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省(区、市)对发现问… 第十八条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要求,各省(区、市)应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省级发展改革…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