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要求,各省(区、市)应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加强对市县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的监管,特别是发挥基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压实“两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