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对投资计划分解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省(区、市)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