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五章 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本专项实行定期调度制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与支付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对投资计划分解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省(区、市)对发现问… 第十八条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要求,各省(区、市)应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省级发展改革…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