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调整: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未按时开工建设的;

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资金长期闲置的;

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

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在本专项内调整有关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调出项目一定时间内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新调整安排的项目应是已开工项目或近期能够开工的项目。有特殊情况需跨专项调整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