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在分解时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进一步加大向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支持力度,切实落实省市级建设资金、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