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下达投资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分解到具体项目,逐一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项目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应分别为项目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区、市)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
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
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可按期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