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确定本地区专项年度投资规模和年度投资需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年度投资需求应符合本省(区、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应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建设投资任务和项目,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建设投资规模。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年内无法开工的不得申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年度投资计划请示文件时,应包含以下内容:
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
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
是否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审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