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年度投资需求申报 第十一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年度投资需求申报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补助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地方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