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年度投资需求申报 第十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年度投资需求申报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项目单位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在申报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