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的有关要求,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