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事中事后监管,实行项目储备、信用承诺、进展报告、绩效评价等制度,完善管理程序,督促各省(区、市)及时解决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