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各省(区、市)不得重复申请。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