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二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细则。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