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六章 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